白银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办发 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工作调度会议和报告制度 为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合理进行工作部署以及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执行范围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体企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实行当月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 各主企业、有关部门应在每月22日前、将本地区、本企业、本部门当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情况和统计报告传真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报告原件寄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主体企业和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4日前呈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审定、于当月26日前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主要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由市保障性安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县区政府。主体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由县区政府.主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第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报告,要全面 真实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度。资金落实,土地供应等情况 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措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数据完整准确.并附有数据分析说明 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报告采取文字报告与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编制、文字报告内所摘引的数字应来源于统计报表.如数字来源不同时、要加注说明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包括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 基层报表包括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月报表和综合报表,由各县区 各主体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填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县区政府.主体企业 盖章后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市综合报表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区,企业每月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审定。提交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第十条。各县区 主体企业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基层报表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建保,2009,139号,相吻合,上报数据要一致。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 主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计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 主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本制度.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 落实工作经费。第十三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区相关部门和主体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第十四条,各县区、主体企业要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