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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 是指在白银市辖区内政府投资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外商投资类项目及国债等政府融资类项目、第三条,实行分级分类项目管理体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投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稽察等综合管理职责,工信、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管理职责.第四条。实行分形式分环节项目管理方式 项目形式分为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项目等形式,项目管理分为前期管理。施工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环节。第五条,实行项目稽察督查制度,各级督查,监察,投资。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加强跟踪督查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投资主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对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内容实施稽察 联合检查、第六条、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应对项目决策负总责,二,受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及项目评审单位应对项目的决策负连带责任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 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度 依法落实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建设条件责任制,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第七条,实行项目建设周报告制度,列入政府重点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细化量化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的内容。包括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每周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建设进展情况,同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实行项目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应当作为年度经济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第九条.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依据。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规定执行。第十条.按规定应当进行投资评估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据,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前期是指开工建设前的勘察、设计,论证报审批等项目建设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项目前期管理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 白银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形成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争取一批,开工一批,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凡列入规划的项目,属于。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所列范围的项目以及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辖区内各类企业应当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凝炼和谋划、定期充实完善和更新项目储备库,并按照 白银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规定逐级筛选上报 各级项目储备库更新应当与项目建设周报告制度同步进行,第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度 一 市,县,区,投资主管机关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其他非政府投资类项目 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二 环境保护 土地使用、资源利用 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均应依法简化办理.三,各县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 投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非政府投资类项目核准,只向投资主管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履行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程序,市、县,区,投资主管机关应当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审查.并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投资主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 增强透明度,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备案,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执行。严禁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权限划分。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机关备案。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机关备案.总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 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类项目实行审批制度,一,市 县、区,投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类项目综合审批职能,审批权限按照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执行,二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三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四、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五 县.区.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权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应当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阶段。项目前期上一阶段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任何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涉及需要审批或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类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的非政府投资类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备案、核准的报告文件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 资本金来源及数额等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有各出资方出资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初步设计超概算的,应当经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确认 国债项目和市级预算内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一致、超概算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第二十条。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将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合并审批、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的 应由项目法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应当集中组织力量、依法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应当督促落实和发放土地 房屋等拆迁补偿费用.应当督促落实项目建设各方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投资项目按期发挥效益。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税和贴息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一、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调整或更换。必须更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任何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经营性项目法人代表,三,政府投资类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尚未建立代建制的、非经营性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派,四、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项目法人应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2、项目勘察单位应对提供的地质 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详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项目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技术进步.安全可靠性、经济性等设计质量及服务承担责任,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应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受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6,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实施监理,对监理质量承担责任、7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生产 供应商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8,项目主管部门责任领导人 项目法人代表 勘察.设计,施工 供应 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职权范围办理的工程终身质量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严格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一,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 项目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投资额度 行业标准及专业特殊条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严格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四,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公开招标 严禁肢解项目直接发包或虚假招标、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干预项目法人正常的招标活动.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二、合同文件应当设立质量条款 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及质量责任 三,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国债项目、国债贴息项目,市级基建预算内项目参照,白银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国债项目资金及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市 县.区。项目前期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前期经费管理按照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白银市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非政府类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审计权限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国有企业非政府投资类项目的资金管理,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预验收 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归档事项,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类项目竣工后、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资金支出进行审计,第三十四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内容,应当在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 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法人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全部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编制全部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的决算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三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勘察 设计.监理 施工以及设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政府投资类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未获得财政部门批复前 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包含以下主要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它批准文件,二 项目竣工报告,三,项目竣工审计报告。政府类投资项目,国有企业的非政府类投资项目、四、经过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政府类投资项目,国有企业的非政府类投资项目,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更批复及其调整概算批复、六.项目试运行报告。七。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八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政府投资类项目.十一。工程监理报告,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责任人进行考核并予以奖励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项目资金控制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按期竣工投产。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及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项目考核与奖励的范围和内容应当以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当年主要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责任。当年完成投资额度、项目建设质量等指标,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项目考核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工作机制 应当组织投资。督查、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项目考核工作组.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指标等有关要求实施定期考核。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考核应当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统一集中考核 项目考核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公示制度,项目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年终考评体系、第四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记功,颁发奖牌。奖金等方式,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给予奖励。项目建设具体考核程序、分工、结果运用和奖励形式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执行,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二、连续两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检查整改不力的.五.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律、规章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扰乱项目管理秩序.阻挠项目建设、非法干预项目法人合法权益.致使项目实施受到影响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反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置、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一,弄虚作假 虚编项目.骗取和套取资金的 二,不执行招标方案。进行虚假招标、违规招标,规避招标,肢解分包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擅自调整项目概算的。四 无故拒绝接受或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甚至提供虚假资料应付检查的,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涉及项目建设的可研编制,设计.施工、监理 管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行贿受贿,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违法违纪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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