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出让.转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宗地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总占地面积的比值。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促监察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它开发强度指标,第五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六条、容积率是控制性规划的重要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修订、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并可改善周围整体环境和城市景观的、五,城市重要地段建设用地有提升城市景观 优化空间布局和空间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政府要求土地受让人将多层建筑改为小高层。高层建筑,或将小高层改为高层建筑的。六 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 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确定容积率的地块。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并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周边同类用地性质地块的容积率核定增减幅度.三。经专家论证 社会公示和听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 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四、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 调整容积率告知书 五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八条。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法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调整容积率后新增建筑面积、评估楼面地价。评估楼面地价的确定,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容积率为参数,批准之日为统一基准日,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减免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二。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尚未处理的,三、调整容积率后不足一年的。四 经公开挂牌或拍卖并明确了容积率的土地.第十一条,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市政公共设施承载条件和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不得增加建筑密度 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偏差、总建筑面积的允许偏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二,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偏差为3。三,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偏差为2 四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偏差为1,五。总建筑面积允许偏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偏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规划竣工验收时。实测建筑面积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三条,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在编制的规划方案中调整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城乡规划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