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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城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白银城区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白银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遵循 均衡,增绿.扩路,整容、的原则,与人口疏导。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 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四条,旧城改造采取,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方式,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 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改造目标、第五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政府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组织委托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规划编制.前期测算、项目招商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并协调白银区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第三章,旧城改造区域第七条.旧城改造区域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根据,包括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 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成片开发的区域,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等,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改造区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四章。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除了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要求。还应包括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拆迁安置要求等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 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制、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 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第十条指标的10.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实施改造.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实施确有困难的,必须异地绿化或按规定标准向园林部门缴纳异地绿化费。第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采取原产权单位组织或项目招标的方式实施。项目招标应当将拆迁安置要求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列为招标条件。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区域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原产权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组织改造的 经项目招标后可转让土地由相应资质单位组织改造。第十四条.对拆迁建筑密度大,享受优惠政策之后仍难以实施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讨论 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与其它改造项目相结合统一实施。第十五条.旧城改造中、地块较小、无法原地安置被征收人的项目.可对被征收人进行异地安置,腾空的用地由市政府收回统一规划。政府可置换其他用地.作为异地安置用地、第十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异地安置时.安置住房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七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建设部分小户型简装修住宅 作为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由原产权单位改造的自管公有住房 安置被拆迁居民后 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可由市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第十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周边及相关的城市道路。绿化,环卫、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二十条.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分项、二。免收墙改基金,三。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 免收拆迁管理费 五.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六 免收气象监测费,七,减半收取工程交易费。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市政府收益部分,以市政府全额补贴方式 用于项目拆迁安置及周边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商品房不享受第二十条有关优惠政策、第六章。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项目所属区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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