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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土资源.建设 水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继资源保护范围.四。风景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 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 四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七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八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监督管理。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绿线的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修改控规绿线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批,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对已建成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并经专有部分或直接受益楼群2 3以上的住户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报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述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向社会公示相应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砂 设置垃圾堆场.倾倒或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控制.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改正和赔偿.并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砂.设置垃圾堆场,倾倒或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责令改正和赔偿 并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 2017、13号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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