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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发改服务、2013。20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第四条、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3、332号。核定 金昌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征收比例及标准如下 城市道路20元,平方米。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各10元.平方米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核算缴费数额。出具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或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 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敬老院,孤儿院 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二。医院门诊 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三 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五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免征项目,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提出免征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 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免征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免征审批的书面文件须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八条、其他申请免征 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其他申请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 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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