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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五条。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 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其他应当由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国民经济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其他测绘。第九条,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第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管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 转报工作,申请乙,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的考核认定工作.第十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 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作业人员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等工作。第十六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 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 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E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以及四等以上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进行市。县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市 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第十七条,下列非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籍测绘 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 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房产测绘.包括成图比例尺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成图比例尺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建立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电子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 5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20平方公里以上的矿山测量.第五章、测绘成果。第十八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汇交工作。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接收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按照测绘项目备案的规定 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 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单位同意,不得对测绘成果进行销售.传播,转让,转借或者复制.第二十二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测绘 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 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市。县 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本市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 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 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各等级永久性测量标志及本市基础测绘控制网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市。县,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 按照规定检查 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第二十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 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接受市或者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人员的查询 确保测量标志完好.第七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市。县 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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