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 种草,栽花 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 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 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 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 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 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 折算,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的公园绿地 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养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第十六条,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 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 尽快实施,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 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 归单位所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 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 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 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超过第.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第、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 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 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 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 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 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 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 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第四章,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城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全省统一的划定标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