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2006年2月22日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二、六年三月七日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0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 122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限于本市萨尔图区 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区范围内施行、第三条.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区人民政府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市房产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管、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二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保障金的,三 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的双困家庭。本细则发布实施后,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 养关系,已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或通过拆迁获得补偿资金却未购房的家庭 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第七条、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个家庭最多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家庭人口确认以。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认定的人口数为基本依据。虽有城市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使用面积确认以住房中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计算。第八条、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 按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人。每平方米10元,月加调节系数计算.1人,10元 月、8、平方米、2、系数。160元,月.2人、10元.月.16,平方米,1 38,系数,220元.月.3人。10元。月、24、平方米、1,17.系数,280元,月、4人。10元。月。32 平方米、1。06。系数、340元 月,5人以上,含5人 10元。月、40,平方米、1,系数、400元,月,无房廉租户给予全额补贴。有房廉租户,在扣除原住房面积后,补贴差额面积.第九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核定标准。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产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对外公示。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家庭的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书面申请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区房产部门提出申请.若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区房产部门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于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三,区房产部门将初审登记相关资料上报市房产部门.由市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核准决定.第十一条。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来庆及享受低保年限。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房产部门依次解决。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房管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给予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解决方式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第十二条.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与区房产部门签订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廉租户自行到社会上承租住房并与房屋产权单位.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低于一年 由廉租户所在房产部门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统一到市房产部门核准并备案 二、廉租户到区房产部门领取。大庆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将通知书交给房屋产权单位,人、通知书半年签发一次、三,房屋产权单位.人,和廉租户持通知书 共同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半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月租金金额.月租金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发。超过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月租金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发.第十三条,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租住集中供热房屋的不再享受政府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救助政策。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区房产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根据复查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 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一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已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