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亿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第七条、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在各区、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和县级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第十条。各级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上款规定之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定和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 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近期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 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保证城市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四条,编制分区规划 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干道红线的位置和标高.停车场 广场,绿地的位置和控制范围,主要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其他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详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第十六条。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除特殊情况外,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建筑容量.绿地率和日照标准.一.旧区改造规划。建筑密度多层不超过33、高层不超过25.建筑容积率多层不超过2,高层不超过4.绿地率不低于25、日照采光标准大寒日少于1小时。二。新区建设规划,住宅建筑净密度多层不超过28。高层不超过20,住宅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7,高层不超过3。5 绿地率不低于30。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向被选手单位拨付费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学规划,并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责任,其中,承担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列支,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外地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设计.须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第十八条,重要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前 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实行招标,第十九条,丹东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东港市、凤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 规划,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禁止在城市水原保护区内布置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布置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和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内影响居民生活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布局调整.逐步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步。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所提供的出让地埠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停车场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第二十七条,城市现有的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从电走廊和占压城市地下管网.依附防汛堤坝建造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沙取土.围填水面、堆放废渣和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 绿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转让.出租,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使用期8满,建设单位应拆除临时建筑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凡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开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三、室外装修工程.含窗改门.和改变房屋原有形态,结构的大修工程 四。沿道路或者在广场、绿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五.以构筑物形式设立的户外广告及各种临时搭建设施、含蔬菜大棚及看菜房.六.安装对建筑物立面造型或外部环境有影响的设施。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建.构.筑物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拆迁图中划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拆迁.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建筑基底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3米.其中、影剧院 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场所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留足人流。车流集散用地、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建建筑遮挡周围原有住宅、致使住宅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对住户给予经济补偿或安置。但下列遮挡除外。一.对住宅建筑非主要采光面的遮挡,二 住宅中一居室的日照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对其他居室的遮挡,三 原位。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建筑物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第三十八条.房屋接层和改变屋外墙形态.进行立面装修及窗改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的技术鉴定和其他有关图表,资料 其中.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另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安全鉴定书,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接层、一,属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完整的住宅组团的、二.属六层以上的住宅楼的,三,原结构和设施条件满足不了接层要求的,四,属非永久性建筑的。五、房屋属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配置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机动力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居委会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应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四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实行集中供热。并按有关规定配建供热设施。规划集中供热区域内 应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房,旧区内集中供热网建成供热后。原有的供热设施应当拆除、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拆旧换新.拆小换大的原则逐步进行综合改造。不断增加容量,同一道路地下不准同方向敷设同类管线 各种管线工程在施工时遇有相互交叉需改变原设计方案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城市干道沿线不得新设架空线,城市干道新建、改建时,沿线原有架空线原则上应敷设地下、敷设的地下管线覆土前。除厂区内自用管线外.均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回填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验线.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施工时可能对相邻建筑物,地下设施 人防工程,测量标志等设施造成损害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管护单位。并及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拨款。供水。供电手续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了因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和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棚亭以外。在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看菜房批建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使用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城市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须经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 在占道市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城市旧区内的危破居住房屋应当按城市规划成片改造 近期不能成片改造的 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 但原则上不得扩大面积和增加层数.丹东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民户.原则上不批建私人住宅.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的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实行集中配套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根据村。镇详细规划审批.尚未编制村 镇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个人建房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工程、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 新建.扩建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的、核发先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领取选址意见书后 应在6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个月内未办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个人申请住宅建设.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填报私人建房申请表,并附街.区或村.镇有关部门对自然情况及建房理由的签署意见 必要时应附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文件,地形图等齐全有效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建设工程的用地位置 面积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符合前项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以及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图之日起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性质和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核定建设工程申请及相应的文件,图件、资料齐全有效.并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配套的意见后、根据详细规划。提出建筑设计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规划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住宅小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体建筑.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建筑和环境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建筑方案审定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单。设计单位按通知单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查,除特殊情况外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施工图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四.建设工程开工前.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勘察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五,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须经发证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6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须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位置 规模,外粉饰,立面造型、环境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作为办理产权凭证的依据,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凭证和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第五十六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十八条。对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勘察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0、100、的罚款,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第六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罚款收据,第六十三条、对违法建设工程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等、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拆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放线。验线.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无故拖延审批时限等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各县。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规定。第七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 丹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细则,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