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丹东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1,2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为了落实 丹东市城镇、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丹住保,2010。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丹东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全面工作,研究解决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等重要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 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民政局、物价局、监察局,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房产、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相关配套政策 指导和监督各县 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搞好廉租住房项目的审批、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受理,审核。廉租住房分配和廉租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等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信访工作 二,廉租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丹东市廉租房保障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 按照、丹东市城镇、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丹住保,2010,1号 和、丹东市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0.47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和时限.一、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1、小区布局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规划基本要求。按砖混6层结构建设.建成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标准,2、廉租住房户型设计为两室一厅或一室一厅.带厨,卫。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房屋内部按普通墙面粉刷,砼地面,普通门窗等标准,简单装修.功能设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4,廉租住房公共配套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进度配套跟进,实行统一配建,统一验收 统一交付使用 二。建设时限。当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在上一年度10月份之前确定建设用地选址.12月末前完成前期工作手续,建设项目应于当年年底前完工交付使用、四 廉租住房建设程序和原则.一。廉租住房建设立项、市发改委负责县,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和市本级廉租住房项目审核申报,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二 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市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廉租住房规划要求,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用地选址.三,廉租住房规划设计、市住建委负责廉租住房规划设计的委托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规划的审核工作.廉租住房规划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同时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四,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采取政府主导 市场为辅的原则.1 市住建委负责廉租住房建设.丹东市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施工企业实施廉租房建设 2.廉租住房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及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其他验收 验收合格后、向市房产部门办理移交 五,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和减免政策、一。廉租住房资金管理.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其他资金、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收购。改建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投资包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 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3,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 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3、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二.减免政策,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蚂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工作程序、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继续给予租金核减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补贴 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现阶段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以后年度租赁补贴标准如作调整.市政府将适时公布,3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 管理,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二。工作程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由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1、申请 以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边缘专项救助卡和住房状况.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孤。老、病、残家庭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孤,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 老,提供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病.提供经三甲以上医院确认的病历,残。提供残疾人证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认定证明,2,受理 审核.各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委托。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并负责申请家庭住房。人口情况的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口,同户籍常住人口、住房状况和孤、老 病.残等情况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3 核准,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核准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4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由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首先面向当年申请实物配租的孤,老.病 残家庭分配,房源如有剩余.按照轮候顺序分配.暂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轮候期间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安排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暂不提供实物配租保障、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5.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持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丹东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认证表、经社区认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复查合格的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核准汇总.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各区明细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月将租赁补贴资金划入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账户.6。办理租金核减的家庭。持租金核减申请表,到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窗口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房屋计租面积40平方米以下部分。含40平方米。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承租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 抚 养人的,免交租金.7。孤,老、病,残认定标准,按市房产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孤 老,病,残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丹房局。2009,34号。规定执行,8。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将保障家庭相关资料报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一份。9。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如发生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动时.各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每月30日前将变动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10 鼓励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产权,个人购房出资比例最低不低于廉租住房成本价的30,最高不高于70、出资比例达到70,的,免收廉租住房租金 自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之日起,满3年后可购买全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 在5年内补购全部产权的,可按原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5年后需按市场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廉租住房实际情况,按照成本价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七,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具有丹东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落户时间满3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年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户和享受专项救助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边缘户、2011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以后年度住房困难标准如有调整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适时公布。八,住房状况认定标准.1。申请人与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赡养人。抚养人共同居住的 视为有房、2、申请人居住父母 子女.名下住房或对该房屋实际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权的 视为有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虽未更名过户 但实际已在该房屋居住的 视为有房,4。在拆迁安置中已获得货币安置的,视为有房 货币安置款未用于解决住房,取得安置款后在外租赁住房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5,正在实施拆迁的。应通过拆迁安置改善住房条件,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尚未动迁的。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6、申请人家庭原有私有或公有住房。因出售 赠与、抵债等原因导致无房,出售,赠与或抵债等行为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出售 赠与或抵债等行为发生时间以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 7,申请人因离婚未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导致无房.离婚时间未超过5年的,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申请人离婚时已分得住房或住房补偿。但房屋暂未更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 视为有房、8,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人同户籍常住家庭人口核定、其中。迁入同户籍时间距申请登记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不足一年的人口 不计入同户籍常住人口.因结婚.出生而增加的人口和因上学、服兵役在同一户籍迁出又迁入的人口,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九 工作要求、1,严格审核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级住房保障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类认定标准。认真履行审核程序.以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保证住房保障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本着.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遇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卸责任,回避问题。矛盾上交.2,建立问责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者.视情节实施组织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各县 市.区要在已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责 完善管理体制,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街道和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十.各县.市 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