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设计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黔建设发、2009 237号各市,州 地 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近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参照国家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技术标准、针对我省气候特点和实际 修订了.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此基础上 对不同的建筑情况进行了研究,为使建筑节能设计更加符合贵州特点、便于设计易于实践.达到有效利用综合节约的原则 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明确要求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必须要做节能设计、并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的有关规定 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 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建筑进行节能设计产生的社会效益和能源效益不明显,为避免浪费资源.使节能设计更加精细、为此。对以下建筑的特殊部位和特殊建筑可不作节能设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位于公共或居住建筑物下部一层及二层无空调系统的独立门面、200m2以内.二,工业建筑物中长时间,12小时及以上.无人活动的辅助用房.建筑类型标注独立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房、工厂以及为其服务的附属用房 如洗手间 更衣间.工具房。储物间、资料室等,三 位于山地的建筑物,其地下层三面处于山体中、一面临街时.四.地面建筑中的物品库、汽车库 自行车库.摩托车库 专用库房等.当其与要求作节能设计的主体建筑有单面联系时.应能保持主体围护的完整性,五.开敞式的市场,城镇农贸市场,材料市场,仓库等、六.位于建筑物底部的洗沐用房及其辅助用房,七 不设采暖空调系统的体育建筑、如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休息室。更衣室等.八 寺庙。教堂等宗教场馆,九、独立的小型市政设施建筑物如公厕。垃圾站。无人长期执守的岗亭。独立设置的锅炉房,配电房等 十、敞开式的建筑物及其特殊部位 如楼梯间 卫生间 十一。地下建筑.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建筑物进行节能综合评估、优化节能设计、树立绿色建筑理念,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