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 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 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二 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 次干道不低于15。五,公园不低于70,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第九条,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由市.旗.县 市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 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第十七条、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 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 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第十九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第二十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第二十一条、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 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 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剥皮,挖根 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四.熏烤树木 焚烧纸张和物料的,五 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 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 并给予适当处罚,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