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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 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 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第七条,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 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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