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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第七条.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规划 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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