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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 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第七条、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 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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