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 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 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闪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性能.安装在建,构、筑物 场所或设施的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静电防护装。置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第七条、发改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公安 工商,质监.安监 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一,发改部门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在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通知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进行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填写验收手册,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检测 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防雷工程的验收情况提出意见、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对计算机,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系统的防雷安全进行检查检测,对不合格或没有根据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 应立即进行整改,四 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防火检查依据之一。五、安监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安全检查依据之一.第八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化工,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 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 文化教育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五 其它易遭受雷击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场所或设施,第九条、按照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石油 化工 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条,以下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的内容之一.一。各类化工厂、石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二.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 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以及信息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三,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等特殊工程。大型博览和展览建筑物 体育场馆。影剧院 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全日制学校以及航空港 车站、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四.各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日后有修订的 按最新公布的执行,或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 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划。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六 高度,50。米的高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相关服务和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相关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委托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因雷电灾害引起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气象部门配合,第十六条,遭受雷击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 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 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临政发。2002、27、号,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