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 保障控违查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坚持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彻底清查.分类处理、堵疏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拆除违法建设零补偿,零事故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产、交通,水务,林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法建设应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交通 水务 林业等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建。构 筑物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五条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 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考核 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第六条东宝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村。民个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责任主体,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城区单位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责任主体、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用电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行为.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的行为.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损绿毁绿,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消防设施不达标。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第八条工商.卫生、文化 环保。税务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市政等企业在受理用水 用电。用气 有线电视.城市道路报装。修建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第九条市 区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 负责控制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第十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应当通知具有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协同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第十一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一。严重违反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荆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四,非法购买或租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建住宅对外销售的、五,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 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 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 防洪道,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六、在城市主次干道,出入城通道和重要城市节点两侧。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八,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也可向各区或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助拆,逾期不拆除的。由各区或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强拆、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城市管理 国土资源等部门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拒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回、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用作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拍卖、拍卖收入上缴财政.第十六条对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涉及的原住户。采取原地恢复性重建、异地安置 就地还房,收储土地等措施进行处理。符合恢复性重建标准的、按程序报批。由原住户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异地安置标准的。根据原土地情况进行安置,按程序报批、由原住户承担相关费用,符合就地还房标准的.根据原土地和房屋情况按比例还房 由原住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和基金。有关部门确认产权。符合土地收储标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第十七条已购买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购房人交付的房款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清退、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清退的。由政府从追缴的违法收入中予以清退、符合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 按规定提供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公租房,已购买应当没收的违法建筑的。经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符合房屋居住条件的,由购房人缴纳相关税费,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第十八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 构。筑物,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改正后符合规划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基金的。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一。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 三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四 不具备土地收储条件的、五,通过采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六 对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有一定影响,但四邻矛盾已协商解决的、七,原地改建,扩建房屋,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经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合格的 八、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相符的.第十九条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拆迁还建政策补办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持市控违办备案处理函和罚款,税费缴纳凭证、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供电。供水手续 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房产部门在违法建设处理完毕后,对符合房屋登记规定的违法建 构。筑物.可以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控违办备案.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向市控违办申请出具备案处理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将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接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 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施工或继续支持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 由住建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罚款。行政规费和基金。属单位违建的,上交市级财政。属居,村、民个人违建的,上交区级财政 违反供电,供水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供电,供水部门依法追缴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 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予以征缴.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越权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或者对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控管不力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出售违法建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 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依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3日发布的。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