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维护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划的渡口改造及其它由国家给予补助资金建设的渡口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渡口改造工程.是指在原渡口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使其功能完善、满足安全渡运的需要而进行改造的渡口建设项目,渡口改造工程中渡改桥项目按,荆门市农村公路渡改桥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第四条,渡口改造原则.以交通部农村渡口改造政策为支撑.以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为保障,以近年来乡镇渡口达标为参照.优先对,五种渡口,实施改造,即,渡船技术状况好码头设施质量状况差的渡口,确以改善农民出行为目标且自筹资金能确保到位的非通航河流适宜撤渡建桥的渡口 老少边穷地区农民出行迫切需要的渡口 当地政府积极性高,地方海事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基础扎实的地区的乡镇渡口 学生渡口.第五条.渡口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镇.乡,人民政府,交通海事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也可受当地政府委托代行业主职责,第六条。渡口改造项目的规划由县 市。区、交通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海事局汇总上报省海事局审批,第七条,渡口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海事局打捆编制,报省海事局审批,工可审批完成后,由县 市,区.海事处组织施工图设计。市海事局审查。市交通局审批 第八条 渡口改造应遵循经济实用.注重功能 兼顾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改造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工可.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按。荆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十条。渡口改造工程要求按照,建设单位管理.政府监督,企业自检.镇、乡 监管,建立完善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一条.渡口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请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派人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接受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在市海事局设立渡口改造质检小组,以下简称。市渡口改造质检小组,人数不少于2名.主要负责、一,编制统一管理用表.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每月对在建项目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定期向市交通质量监督站提交月进度,质量情况报告 五,完成关键部位质量检查。第十三条 年度渡口改造项目在5个以上。含5个。的县 市,区,要求设立县,市.区.渡口改造工程质检小组,人数不少于2人、在5个以下的。由县 市、区,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一,每周对在建项目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二、每月定期向市渡口改造质检小组提交检查报告、三.完成每一分项工程的质量初验。四.资料收集整理,第十四条、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渡口改造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检、对小型项目进行交。竣。工检测、大型项目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检测 第十五条、每个渡口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由专人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时.要求设置规范、醒目、清晰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第十七条,渡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第十八条、未办理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渡口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渡口经营许可,第十九条,渡口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资金与地方政府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省厅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完成 凭省交通厅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手续,支付补助工程款。第二十条,工程审计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需进行社会审计的。按社会审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因施工原因导致交,竣、工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一律要求拆除重建.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凡不服从质量管理及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出现大量返工的施工单位。以后不得再参与荆门市所有交通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条。渡口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设计 监理.施工的单位对工程负有终身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 因县,市.区.渡口改造质检小组或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监督不到位,而造成改造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市渡口改造质检小组人员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并建议县.市 区 交通局取消该县、市.区,渡口改造质检小组或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人员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