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7。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 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的住房。或直接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第四条、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建规委等相关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审核 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与市建规委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其它相关工作。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 登记。配租,补贴发放及年审等相关工作,城区民政部门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配合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 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等相关工作、市发改。房改、住房公积金.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三,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不得挪作他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 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 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属政府投资兴建和收购,社会捐赠方式的廉租住房 由市建规委统一负责管理与维修,属其他聚道调配的廉租住房、原产权、管理与维修关系不变,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实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小区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参照有关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廉租住房 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内容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一次性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四.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城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 核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中.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后报市建规委,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市建规委在接到各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工作会议 对各城区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包括、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改办 审查通过的 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其家属工作单位 或居住地社区 防城港日报,或其它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 由市建规委与各城区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下发 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查结果通知单,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向申请家庭下发 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通知书 六,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规委将登记情况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的家庭予以轮候排序。再根据每年的房源数量和保障基金筹集情况决定住房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对已收到、登记通知书,的廉租对象家庭进行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经审核后。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建规委取消登记。第十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对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一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 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相关家庭户 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 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1、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3.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4。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 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第十四条 防城港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一、市建规委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建规委将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批转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下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三.市建规委通过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支付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再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四,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批准当月发放办法是,通知单在15日以前发放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发放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明确廉租住房情况 租金标准 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市建规委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建规委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建规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经查实有虚假申报的。应停止或取消轮候配租权和租金补贴,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如数退回,如已配租的应取消其承租权.清退房屋 补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拒不清退房屋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建规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一条.负责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补贴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房屋,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建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东兴市.上思县的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防政办发 200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