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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 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监察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三条.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实行市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规划分局按照市局 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 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北海市城市规划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接受市局的委托.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海城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一。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城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监察工作分工的通知.北规字.2002 129号文的规定 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三 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第五条。银海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一,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二.本辖区内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三,北海市区铁路以南地区公建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四.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五,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第六条、铁山港区规划分局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一 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核查.二、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三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四 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第七条、监察队接受市局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以下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一,受理北海市区铁路以北地区公建建设工程违法建设举报案件并核查、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三、对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公建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四,市局指定管辖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市局交办其他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第八条 市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分局和监察队的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决定.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第三章。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第九条。对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日巡查制度 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实行持证亮证的规定,规划监察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 要求和方法、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第十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临时建设工程 和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实施检查。第十一条.对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用地的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符,第十二条。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二,建设工程坐标位置 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相符,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第十四条 对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 地貌的活动是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挖取砂石、土方等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发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组织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应当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到场.应当在笔录中写明,第十六条,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绘制能反映周边情况的现场,勘验,示意图.一。检查时在场人员姓名和基本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注明原因及是否委托代理人到场等情况.二.勘验检查的方法 仪器测量 皮尺丈量等、三,勘验检查的具体内容。四.勘验检查的结论.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监察执法人员,不得泄漏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姓名等情况,不得擅自公开或泄漏当事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第十八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 办法。的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都必须立案查处,第十九条 立案应填写、广西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以下简称立案表 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上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办案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认为需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调查证据材料.分局负责办理的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由各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分局办理的公建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案件及监察队负责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 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立案审核的期限为七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十五日。法制工作机构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自退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 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 办法 的行为,二。依据.城市规划法、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四、违法建设案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第二十三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办案单位领导指定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调查 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单位领导决定.办案单位领导的回避、由市局领导决定.市局领导的回避 由市局领导集体决定,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制作、广西建设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 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调查的时间。地点、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职务 以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三。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四。询问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调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 记录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其拒绝签字的理由等情况,或者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第二十七条、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十八条、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个人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仟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仟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举行,听证由市局法制机构人员或市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办案单位应当将案件材料市局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会时间,地点后,由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填写听证会通知书、并在听证的七日前由办案人向当事人送达。第三十条 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当事人.听证代理人和参加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及权利义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并宣读.出示有关材料和证据,二、由当事人或听证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申辩,三。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进行询问、四,当事人或者听证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第三十一条,市局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将行政听证会材料和案件材料一并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二条。调查结束。办案人员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 调查报告要求反映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和案件事实等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来源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三、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四、调查,收集证据等办理情况。五 认定的违法建设事实和当事人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项.六 具体的处理意见和依据的法律 法规条,款。项。七,调查人员签名.第三十四条,分局办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分局法制机构负责报批前的审核,但公建和临时建设的案件,以及低于,广西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减轻罚款或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 构,筑物的案件,报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三十五条、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将案件有关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分局领导审批,市局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六条、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单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相对人,第三十七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采取的措施、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市局的全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逾期之日起180日内,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理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四十条,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二,受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下落不明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为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市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经报送市局领导批准后 以市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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