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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 莱政发。2007。3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莱芜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二00七年六月八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 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通知。莱政发,2007 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项目资金、是指市政府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收缴的各项土地收费和土地收益.第三条.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耕地开垦费,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二,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每亩3000元标准收取的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中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支出后的土地收益,五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流转收益,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四条、挂钩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原农村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 二 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助.第五条。挂钩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助标准.在原村建新区安置的。拆迁1亩原农村建设用地补助资金30000元,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30。和110 进行补助、项目区被拆迁的村民不在安置区内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按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150、和130。进行补助、二,土地复垦补助标准,每复垦1亩耕地补助资金5000元,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的拆迁,复垦按土地复垦项目申报立项。立项报告中按拆迁 复垦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按照。莱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挂钩项目区原建设用地拆迁。复垦补助资金按立项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分年度安排,每年开工时 按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 拨付启动资金.年终经区级自验和市级初验完成年度任务90、以上的。再拨付本年度应付资金的40,达不到年度任务90、的,暂不补助。列入下年度拆迁复垦计划.项目总体竣工并通过省级验收确认后 拨付其余资金、对到城区和中心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建新区安置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30。和10,部分.待拆迁复垦完成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设计图、区乡证明.村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 对不在安置区安置而到城区和中心镇买房的、应补助在原村建新区安置拆迁补助标准的50,和30,部分 待拆迁复垦完成并已入住所购房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购房发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区乡村证明,个人申请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市 区财政审查后拨付应补助资金,第八条、挂钩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实行.国土资源部门开票,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设专账核算 的办法、支付实行,区级报账提款.的办法,挂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和挂钩项目进度。分批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拆迁复垦的村,由村负责兑付到实施拆迁复垦的单位或个人,第九条,挂钩项目资金属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挂钩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切实提高项目和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挂钩项目资金管理考评机制 每年区财政 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挂钩工作进展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等、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对挂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安排下年度预算,对虚报工程进度。截留,挪用,挤占.抵扣资金的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 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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