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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为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档案管理人员、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城建档案法规,规定。二、收集和保管全市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 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四、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城市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维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五 参与建设工程审查,发放。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放线.竣工测量,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及有关方面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服务,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存,一.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行政区划,人口情况及城市经济,科技.文教.卫生。土地 资源。环境。地名 地质。地震 水文 气象,灾害、统计等资料。有关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等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 航测图,管线图,各种地形。地貌、控制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方面的测量成果,图表和文字资料。三,城市建设工程。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地上、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工程 档案、包括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依据性文件,施工技术资料 竣工测绘资料及竣工图等。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井、电站。仓库等建筑工程,党.政,军、科研机关的办公楼,礼堂以及影剧院 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 俱乐部,展览馆.医院.学校.宾馆 旅游建筑,商店等主要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河道。防洪堤坝等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排水,供气 供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照明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的线路 站场.桥梁等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工程,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四,建设系统形成的城市规划,设计。建筑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房地产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城市拆迁.城建监察、村镇建设等方面的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档案.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九条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和内容 第十条建没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没有签订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工程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图、以便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 地下设施的安全运行,没有查询地下管线图即盲目开工引起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所有建设工程待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后,必须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放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地下管线工程管线铺设后覆土前,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竣工测量、建筑物拆迁后。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测量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的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修改 确保地形图和管线图始终反映现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档案先行验收、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竣工档案按规范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领取。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确权发证手续时,将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房屋确权发证的依据之一,凡无此证书的,不予确权发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五条城市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档案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 限期由产权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将补测。补绘的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资料 城市勘测设计资料,建设系统形成的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档案.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二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并经档案形成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 签字,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收存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确保档案的安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现代化.第十九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可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资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无偿.有偿两种服务。一.凡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及上级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二。单位和个人为落实房产,地产.财产、债务、债权和解决纠纷、进行生产建设或其他营利性、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利用档案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不按规定编报.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程序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三,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的竣工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四,不查阅城建档案违章施工造成损失的。五 将重要城建档案据为已有。或丢失。损坏 出卖重要城建档案的、六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莱芜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莱政发,199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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