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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90号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 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 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 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各地要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第十条,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应健全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民办公助,市。县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省级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管理实效进行补助、支持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 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 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 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 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第十七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第十八条,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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