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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 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二,处置方式,三,处置进度安排、第五条,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第六条、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一 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 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二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三 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第八条。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第九条,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项目转让 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二 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第十条。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 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第十一条。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 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第十二条.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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