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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 管理,利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9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 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 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应当是原件,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 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不同时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收集。编制、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重大建设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复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四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 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 保存的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推后移交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 可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和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 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 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资源体系。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供享.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放城建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向社会提供服务。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的馆藏城建档案 应当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档案.住房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由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1990年12月12日原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府发,199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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