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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则6。1、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6。2.设区市以上、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细则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但不得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相抵触 6。3、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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