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号 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认可制度。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一 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四.建设工程规划放 验线记录跟踪表.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含电子版。六。缴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发票 复印件、七,其它有关资料,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 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第七条、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符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审批要求,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各类配套设施建设完毕、三 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用房.排栅、围墙及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已拆除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四.已按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五.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总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位置.用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道路退缩,出入口设置等,二,规划指标,检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高度,套型户数,外地台标高等,三、建筑立面。造型.检查建筑物的形式 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四,室外设施。室外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化粪池。各种管线.变电站。垃圾转运站等。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期限拆除并得到清理,六,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第九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明.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如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 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可以予以合格 一,在不改变或不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 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 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 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 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控制要求的、三,在建筑物内增设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或改变其位置、但符合消防。交通疏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其它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四 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及非公建配套用房改为架空层。绿化.休闲空地,和车库.停车位、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要求的。五、增加外飘窗台但符合建筑间距、消防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且外飘不超过0、5米的,六、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庭园建筑小品,绿化附属设施、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池或景观水池 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 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七,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在合理的施工误差范围。造成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配套公建面积不完全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八。其他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其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一并核实、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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