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11.07,08,生效时间。2012 09、0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 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第四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城市污水和废水资源化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 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中水主要用于冲厕,绿化 景观。道路清洁 车辆清洗,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禁止饮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中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中水设施建设应遵循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第七条,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商店 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第九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不按规定建设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第十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十一条,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有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的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节水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 对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就上述相关内容征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审查.对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第十四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水设施管理制度.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十五条.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中水的使用 有条件的城市景观.绿化.环卫、洗车 建筑,发电.热电、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网所能达到的上述行业应当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政府鼓励中水回用 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 经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中水设施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供水。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中水设施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为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联接 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