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5日十三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1月7日十四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 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使用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措施.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乡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市规划 建设,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供水企业之间供水能力.水质.技术、管理、服务.价格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同城,同网 同质,同价。同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进全市供水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市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共同制定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多水源供水 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不同供水区域之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注重安全连接 提高其供水安全互补性、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城乡供水建设.强化各个供水系统间的协调和连接。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推进农村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供水设施建设须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供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 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厂区或特定开发项目内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接引管道工程,表后给水系统,含二次供水系统.水表计量系统、消防设施及其它供水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在主支管的供水管线上方地面设置管道标识。新建供水管线的管道标识安装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对尚无管道标识的现状管线,供水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及时补装管道标识,供水企业应当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和看护、建设和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不听巡检人员劝告而进行危害供水设施的施工。供水企业可向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责令其停工、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单位须将设计图及资料经有资质的单位审查,经供水企业加具意见.方可按图施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所在区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验收和正常供水。第十一条、新建楼房须安装供水,一户一表。独立计费,系统.小区内绿化 消防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开计量收费,由建设单位统一报装用水、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用楼房改造供水系统时,应安装。一户一表、独立计费 系统,其费用由用户承担、实行总表与户表同时计费的住宅小区,总表应分设安装在单栋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前端、无二次供水系统的不应设置总表.各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方案逐步取消区域性总表,保证,一户一表,独立计费.的实施.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称为注册水表 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设有户表计量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 只有户表的 户表为注册水表,第十三条。注册水表及其之前的供水设施、一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任何人不应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影响抄表及水表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注册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相关费用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该设施的改造,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用户认为注册水表不准确。可到供水企业办理验表手续.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的、水表检定费由用户负责.检定结果不合格的、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并以验表当月为期 根据实际情况最长可追溯3个月,按水表快慢比例计算追收或退还水费,用户对验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完备.并配合做好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费用由产权人负责.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报区城市规划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用水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供水条件的 供水企业不得拒绝供水,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其供应水的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水质管理的标准要求,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一。供水企业将水质检测数据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佛山监测站汇总,二.佛山监测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 供水企业应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向用户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承诺供水服务目标,公开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和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服务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供水服务水压.供水水质.抄表收费服务、管网维护及抢修服务 其他服务指标。供水服务水压 注册水表前或二次供水系统前的供水压力不低于0、14兆帕,对水压合格率不低于97.供水水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测.保证安全优质供水.发现水质问题,应即时采样化验,及时处理,尽快给用户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抄表收费服务、查表抄表要到位,准确.及时,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营业员上岗佩戴标志.规范服务 文明礼貌,对用户提出的用水计量和收费事项咨询。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管网维护及抢修服务、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和管理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保安全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达到98 8。以上,DN100mm以上管道突发性损坏.城区范围30分钟内。郊区范围40分钟内抢修人员赶到现场 无特殊情况.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漏应立即止水。连续抢修、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 如用户用水压力未能满足要求、应查明原因,属公共供水设施原因的,由供水企业投资解决,属用户供水设施原因的、由其产权人出资解决。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范本格式后附。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更改用水性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供水企业应当在其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用水性质一经核定。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如果用户混合用水的,应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没有分别装表的 供水企业有权按该用户所用水的最高水费类别计收全部水费,第二十三条,水价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水价调整、供水企业应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抄表收费、及时向用户发出水费通知,实行抄表到户且注册水表为总表的用户 总表只计量公共用水。其用水量按户表的用水量加上总表分摊的公共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水户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期限交纳水费、用户在扣费成功后半年内可向供水企业按需索取发票。用水户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交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应予催告、经催告用水户仍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供水企业应书面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在6个月内交齐合同约定费用的。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水户欠费6个月以上的 经催告无效的、供水企业应书面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 可注销用户档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企业提交的停水 销户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由于水表发生故障,停坏或被关栏 阻隔等原因无法准确抄表的 则按上月用水量或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对于无上月行度水量参照的新用户、则预收当月水费并更换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推算计收水费、第二十五条、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水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用户异议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确认、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 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第二十六条。用户更改资料 需要供水企业停止供水或恢复供水.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用户暂停用水6个月以内的,按停水留表办理。在此时间内恢复用水者、要办理恢复用水手续、超过6个月后恢复用水者 需重新办理新装用水手续,对于存在纠纷的水表,供水企业可暂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所在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 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基本生活用水,因不可抗力或紧急事故导致需要临时紧急停止供水而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必须在应急处理的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事后再向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企事业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用户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供用水以外的原因中断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 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 应为用户提供基本生活用水、第四章 节水与应急。第二十八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节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逐步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环卫绿化、景观用水等使用中水、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表彰奖励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工作,各用水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用水计量器具,加强内部用水的计量管理,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供水的重复利用率。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需使用供水的、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二十九条,供水企业应降低水厂生产的自用水量.自用水率不宜大于5。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探漏巡检和更新改造 确保给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供水,卫生.环保,海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监测手段,并定期组织演练.供水企业应与同一流域的其他供水企业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保障安全供水、第三十二条,当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时、经政府批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当无法正常供水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必要的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须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 应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公共安全事件时。供水企业不采取应急措施。或不配合政府采取供水管制措施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事件处理完毕、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时 应及时报告供水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并立即停止供水、待查明原因和对受污染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供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处罚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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