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佛府 2005。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建设、市政公用 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城市绿线由佛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 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 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绿线规划与界定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 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岸,水库周围 湿地,山体 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条.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 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 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 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 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民众意见 并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 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十七条,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 公园设计规范 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八条,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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