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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5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现就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目前全省建筑施工工地超过2万个.在建施工面积达到26亿平方米。建筑工地的粗放管理和不文明施工产生的大量扬尘 成为我省当前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 6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58号.精神,增强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二、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方主体责任、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 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履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 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内容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实施防治方案、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管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检查及防治记录台账.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一 建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 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及拆除工程实际 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拆除工程开工前向房屋征收机构报备 二,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整洁 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 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主体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 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车辆清洁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三、强化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布局、整齐码放 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应采取洒水,覆盖压尘等措施、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降尘、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 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并做好防尘降尘工作。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四.落实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渣土运输车辆行驶出工地前,必须在洗车台上冲洗干净,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倾卸至规定的消纳场所 严禁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五,完善市政及拆除工程防治手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 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六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管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搅拌楼生产应当实施封闭并采取防尘措施 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四、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部门考核范围、实施目标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落实到位.二 严格执法监督.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房屋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或拆除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工作.要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三,完善应急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 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环保,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空气质量指数 AQI,达到重度污染以上时,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停止建筑施工土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作业,四.推进绿色施工。要不断提高施工组织科学性和施工工艺的精细化水平.遏制野蛮施工.粗放施工,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机械化的高效降尘设备设施、提高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的文明程度,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开发运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 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实行建筑工业化 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省级文明工地.五、强化工作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检查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有跟踪、有考核.有奖惩.要严格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问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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