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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机构,淄博市规划局,文件编号,淄规发,2011、7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相邻关系人权益.适应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 在建、已建的居住建筑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 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需做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城镇规划区。张店区.高新区,临淄区,淄川区 周村区,博山区,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高青、桓台。沂源三县可参照执行.需作日照分析的是指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明确建筑间距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 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第四条 基础分析参数,计算点经纬度,北纬36度50分.东经118度0分.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时间间隔、1分钟。采样点间距。不大于1米.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计算日照标准日为日照基准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时间的输出结果精确到分钟 以上参数与新实施的规范指标不一致时,按规范执行。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二。本市符合日照分析资质的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专人参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日照分析培训 经考核认定后,可做日照分析工作 日照分析单位的管理参照规划设计资质管理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建厅认可推广应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主体建筑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二。在主体建筑高度1,5倍,但最大不超过150米.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和控制.其中.被遮挡建筑需满足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取主体建筑高度1,8倍.被遮挡建筑需满足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取主体建筑高度2、0倍,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附图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或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范围、四,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第七条.分析方式的确定,一。对主体、客体范围内的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客体范围内的现状住宅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 1、1条的规定 二 对客体范围内无规划建筑。现状建筑的 按其用地性质 采用 等时线、分析法,三,托,幼建筑生活用房等有满窗日照要求的建筑 采用窗户分析法 使窗户两端点同时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参见附件4,第八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一,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二,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一。日照分析时 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多点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 再分析叠加拟建高层建筑后客体建筑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 明确遮挡影响、二.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 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三 日照分析应客观,准确计算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时数、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第十条,日照分析计算要求,一。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 异型窗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计算 2.已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 以窗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3。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4、满窗日照的窗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二,涉及其他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2,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计算.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一。日照分析委托书,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2 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区,县。地段等.3,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二,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坐标、建 构。筑物 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3、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与建筑和在批规划与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4,申报项目的平面定位图。竖向图等图纸及其电子数据.5,现状地形图需经城市勘察测量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形图、以上资料涉及的坐标均采用淄博市城市坐标系,三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建设单位需要收集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应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3。规划项目 建筑 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复核.一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由建设项目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单位中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指定人员承担日照分析及技术报告的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须经分析人员签字。加盖专用章及单位印章后有效.二,有以下情况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认为需要复核的。2.规划项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3,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由外埠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三、复核计算的误差要求、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结果与指定软件。采用相同参数,相同方法复核的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成果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层数 高度.底层标高等.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底层标高 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名称.层数,高度,底层标高等,5。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二,日照分析结论。1。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 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采用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数及户数。3。填写、分析范围内项目一览表,对表中的,分析结果描述。要准确,不可使用中性词语,对满足日照的层数予以明确、建设情况.有三类.拟建,在建,已建.4,日照分析单位的责任承诺。三。附图,1 主体。客体建筑范围图,1。500或1,1000,2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3,需要的其它图,表等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争议的处理。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 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第十五条,经日照分析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遮挡的.具有以下情况的 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被遮挡日照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新建建筑物不予审批。一.原有建筑满足日照标准 遮挡后不满足相应日照标准的、二.原有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遮挡后使其日照标准降低的。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十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建设住宅区内.或商住区.的建筑 其采光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因、异型建筑 组合建筑.等原因.造成个别建筑的日照遮挡,无法满足相应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或相应方式合理解决.第十七条 责任.一 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项目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 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试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九条、解释权,本规定由淄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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