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1月1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 利用公共供水设施 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的行为,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二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 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 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六条.水表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 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第十七条、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三 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应定期将水表更换情况汇总、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按水表快慢比例追收或者退还水费。但只以发生争议前最近一个抄表周期为限 对水表准确度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第二十条.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和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第二十一条。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府负责建设,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消防供水,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 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由供水企业通报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火警用水,消防演习用水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等供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主管网压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服务水压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一,工程施工。二。设施维修.三、其他确需暂停供水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将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公共传播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用户发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应当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供水抢修,第二十八条.对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质 水压有特殊要求的 用户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水质 水压和不间断供水.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并建立档案备查,居民二次生活用水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备查。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备查。二次供水加压产生的电费由受益用户按用水量分摊 第三十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两次清洗不合格的清洗单位予以通报 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用户二次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当及时向供水企业报告,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并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水质受污染的居民二次生活用水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管理单位 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供水企业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经市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计量结果、水价标准和定额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三十三条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水表时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费,第三十四条,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更改户名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转供公共供水、第三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按户计量 阶梯式计量水价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价格为基础,分为三级。级差在国家。省规定的有关范围内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七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价调整应当举行听证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确定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抄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得供水.已建成住宅小区和有住宅功能的楼宇因供水设施原因达不到抄表到户的。必须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第三十九条.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选择下列办法之一计收水费,一,上期用水量、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第四十条、用户对用水缴费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异议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水企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水费缴纳通知缴纳水费、并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对于供水企业向用户多收取的水费,应当在一个月内返还给用户.第五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发生干旱,成潮等突发事件时,为保证居民生活优先供水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供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四十二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冲厕。道路保洁,洗车,景观 设备冷却水等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从事再生水经营的单位、应当定期化验再生水水质。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相关使用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和检查、再生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可在生活,市政 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第四十三条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行业定额执行国家或者省的标准.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行业,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五条,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同时用水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用水需求的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单位用水大户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定额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核定单位用水大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并公布下一年度单位用水大户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单位用水大户超计划 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 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一点五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两倍征收.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收部分,税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并上缴财政 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节水工作的开展、第四十九条、单位用水大户首次年度用水计划的核定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五十条.单位用水大户需在年度内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五十一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单位用水大户执行计划用水的情况,对因设备陈旧,管网老化 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的.应当下达书面通知,给予其合理的整改期限.并指导其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加价水费.第五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采用或者使用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 设备 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加强对供水 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管理 维修和保养,降低漏失率,供水设施的漏失率应达到或者低于国家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 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 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水质的 七,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五十五条、用户应在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内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 应按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连续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发生干旱 咸潮等突发事件时,不执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性供水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 迁装。改装 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损坏消防供水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使用消防用水的,依据.珠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人还应向供水企业补交水费,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违法行为人还应向供水企业补偿水费差价,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