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292号各县。市 区 市级功能区 住建局,市政园林局 市政环保局,城管办,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更多地采用塔式起重机 以下简称塔机。作业。为加强和规范塔机组合式基础管理 根据,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的塔机组合式基础.以下简称高台基础,是指由若干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与其下端连接的基桩 设置构造承台,以及上端连接的混凝土承台组成的基础 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的净高是指上端承台底至下端构造承台顶之间的距离。二 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的净高超过6m的、或者塔吊周边环境,地质复杂的、在施工前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专家组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设计及施工要求 1,塔机高台基础,包括上端承台,下端承台 钢构柱或钢管柱,钢支撑,基桩 的设计应由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优先选择由对温州地质情况比较熟悉.对基础设计有经验的本地设计单位承担,2。上端承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禁止采用型钢平台代替.3 预埋基础节和上承台配筋的相互锚固形式应有施工详图 因位置尺寸原因 预埋基础节需暂时改变形式的,在锚固完成后应复原,4。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材料至少采用Q235型材 格构式钢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50mm,450mm,分肢采用等边角钢 格构式钢柱的净高在6m以内的,角钢不应小于L140mm,14mm 净高大于等于6m的。角钢不应小于L160mm.14mm.钢管柱截面不应小于D500mm.12mm。如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截面不应小于D500mm、8mm,且应保证柱内。包括柱上下端锚固段.混凝土的密实度.5,基桩应采用不小于Φ800混凝土灌注桩、其混凝土超灌长度不应小于2m。从下端承台底算起 6,塔机定位设计时 应充分考虑现场钢筋加工场等单件起吊重量较大的物件堆放场所与塔机中心的距离 要与塔机起重性能相适应 防止使用过程中塔机超载,上承台塔机安装方式应符合所装塔机原厂说明书的规定、预埋件,预埋螺杆 支脚,预埋节等.必须采用原厂同部位同型号配件.严禁使用标准节作为预埋基础节埋入上端承台使用.7、塔机安装后.应在格构式钢柱下端与灌注桩连接部位,地下室底板以下。设置构造承台 下端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配筋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2,200双层双向 承台厚度不应小于400mm 8 格构式钢柱上端伸入塔机上端承台的锚固长度,不应少于承台厚度的1、2且应满足抗拔要求,在临近承台底面处焊接承托角钢、型号同格构式钢柱的分肢角钢,下端伸入灌注桩的锚固长度应满足抗拔要求且不应小于3m,并应与灌注桩的纵筋焊接 灌注桩在格构式钢柱插入部位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9,凡采用高台基础的。塔机独立高度应由下端承台顶部起计算。10,钢结构的焊接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钢格构柱的对接焊应采用坡口焊,施焊时监理必须全过程旁站并做好记录,11,格构式钢柱的制作安装误差应符合规范、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规定 且在施工方案中应明确保证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垂直度的措施.12.格构式钢柱周围的土方开挖,应按方案规定的分层挖土要求进行 采取对称开挖的方式 严禁单侧挖土,开挖之前塔机应停止使用.挖一层土方焊一道横杆、斜杆,在水平横杆处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 上下两道水平剪刀撑间距应小于2m.四,检查验收和使用 1 监理单位应审核格构柱设计单位的资质、并核对实际电焊操作人员、2、塔机高台基础实行分段验收,1,基桩及承台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相关要求做好承台钢筋及塔机预埋件等隐蔽验收工作、并把好钢材和焊接材料进场验收关 2,钢构柱制作阶段.监理单位应对焊接质量。钢构柱或钢管柱材料,施工误差等进行验收,3、高台边土方开挖阶段,每挖一层土方,横杆。斜杆.水平剪刀撑设置完毕 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4。完成构造承台施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和产权,租赁 单位对整个塔机高台基础进行验收,施工现场塔机高台基础验收表见附件 验收内容包括隐蔽验收资料。质保报验资料。监理旁站记录,分段验收记录以及实体实测实量等,3。在塔机安装之前,使用单位必须提供基础及钢构柱或钢管柱隐蔽验收资料,质保资料及监理旁站记录等,资料不齐全的,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作业。4、钢构柱或钢管柱在安装,使用期间应做好防腐防锈蚀处理 在使用期间至少每2年做一次防腐防锈蚀处理并做好记录。5、塔机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对高台基础进行沉降位移观察,对格构式钢柱连接焊缝.塔身与承台连接螺栓预紧力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已安装塔机高台基础的管理。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编制加固方案,采取加固措施、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