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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本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将拟建项目报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计划。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并提供相关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符合征收条件的 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项目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维稳,公安,信访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法制.城管执法等部门,相关专家,以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等组织进行讨论和论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抄送维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对项目审查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关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或者1000人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 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建立新的租赁关系、装饰装修和种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城管执法.工商,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 权属变更 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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