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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 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市和区 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 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一 化工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 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钢铁 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 粮食,饲料 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 级的建设项目 八 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 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筑及场地布置。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 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五,工艺,技术和设备 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七 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九,结论和建议 十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 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 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规范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 检测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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