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工艺和管理经验.四。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六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恢复施工。六.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场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 标准 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 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