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0号、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文新。2015年4月8日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 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 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第四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 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许可手续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