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高新委,2014.46号各党委、党组,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 各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十八大报告 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苏州高新区内绿色建筑的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 2012、167号,及。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结合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高新区内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第四条。区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绿色建筑工作、协调。监督,指导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落实.第五条,苏州高新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及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第六条,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应达到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并由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并取得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八条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绿色建筑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节能 节地.节水,节材技术.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进行专项审查。严格核查施工图中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落实情况.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涉及绿色建筑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完工前按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申请并通过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过程中。应检查绿色建筑参建各方 包括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的具体工作实施情况 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视情节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告.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前的节能专项验收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等级评定.对于所申报的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设单位。可按 苏州高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其建设单位也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2014年4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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