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张规发.2010,13号各区.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办。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 张家界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家界市监察局.二、一 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实施城乡规划。规范规划变更程序、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湖南省建设厅和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监管推进城乡规划廉政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土地 规划条件变更是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 停车泊位.红线退让要求以及其他控制事项的变更。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等规定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规划条件是规划部门提供给国土部门作为土地出让的约束条件、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确保变更后满足日照通风,视觉卫生,配套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影响四邻关系和侵害公共利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面积改变或地块开发强度发生变化的,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土地所有权人自愿在符合规划条件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且公共开放空间不少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10 并最低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三、为解决旧城棚户区改造问题,改善城市景观的。四,为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变更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先行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变更规划条件导致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六条、规划条件变更审批程序。一。土地所有权人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规划条件变更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市规划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拿出审查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三,结合公示情况,市规划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正式受理,并函告建设单位.四,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和规划方案、五,市规划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组织对规划条件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六。专家审查通过后,市规划管理局再次组织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并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七 市规划管理局就规划条件变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题请示文件应附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项目论证报告和规划方案、公示 听证 等相关材料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管理局再正式批复.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九,申请单位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费用结算等手续 十 申请单位凭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费用结算证明文件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规划行政许可、土地所有权人对两年前下达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提出修改申请的.应先到国土部门确认是否属闲置土地、市规划管理局凭国土部门确认文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第七条 严格限制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一、关于用地性质,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除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技术规定明确可兼容的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关于绿地 配套公建设施和城市道路.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的各类绿地.配套公建设施和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调整.三,关于停车位、配建停车位必须在项目用地内配足.不得减少和变更。四。关于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不得低于规划技术规定要求。五、关于特定地区地段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执行机场净空限制区,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特定地区地段关于建设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及规定,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个建设项目多次变更.单个项目的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出现第二次以上的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第二次变更的。除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外。还须经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规划条件变更管理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