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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龙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 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交通,工商 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召集市公安,财政 发改,物价,国土、环保 交通.工商.卫生,水利.质监等有关部门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和研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二章,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第七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八条,建设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时。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运输时间.线路等相关资料 二,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四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及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相关资料、五,与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六。运输沿线市容环卫责任.承诺。书,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的处置方案 数量,种类 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地点,进行,审查勘察、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 应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促进龙泉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市委、1999、1,号,文件精神、下列性质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费减半收取,1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2。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公益福利性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3,城市建设需要征地和拆迁的征迁安置建设项目,优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工程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申报审批规定办理有关优惠手续,第十三条、任何单位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在装饰装修前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倾倒,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经许可不得在城市道路.里弄等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时、可自行承运 也可以委托专业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承运,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的专业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办理承运资质手续,核准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 单位,资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全密闭式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其它机械设备,并具有防扬,撒.遗。漏功能,二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三、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且配备相应数量的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驾驶人员.并保证上道路行驶时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投保交通强制责任险 保证前后号牌和车尾放大号牌的完整清晰,四 符合交通运输法规的相关要求、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有统一明显的标志。标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运送,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具备机械式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限 不得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对生产作业活动中所产生的粉尘进行控制.预防和控制粉尘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交警、运管部门的检查,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运输路线沿途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拒不清理,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遮挡围栏 物料应堆放整齐、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硬化道路,包括冲洗平台,设置车辆冲洗喷淋平台,污水沉淀池。照明灯光等设施,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冲洗保洁人员.第二十四条、对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除尘,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离工地 冲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后,经市供排水公司许可接入城市排污管道或采取措施重复利用,污水沉淀池中的淤泥须及时清除.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维修.管线埋设、绿化种植等作业、应实行围档施工,余土应随挖随运,不得任意堆放,第二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时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五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二十八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包括专用处置场,临时处置场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核准后方可设立处置场.处置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置场地周围必须设置标准围栏 二、场地内道路应硬化、三.应设置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 消防等设备.设施 四,应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场地管理制度,入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平整 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倾倒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有害废弃物等。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使用前30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停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执法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一、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造成环境污染的、三 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龙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五,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七,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运输时超载,超限 沿途撒落。飘扬 滴漏 带泥运行、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 工作人员或阻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颁发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龙泉市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管理办法、龙政.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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