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令2012年第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或减少事故隐患 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人员居住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 设备。系统,装置 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项目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施工 试生产.含试运行。下同,至竣工验收 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实施办法.应当满足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和应急保障的实际需要.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为建设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机具配件或者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评估评价的单位及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 应当加强安全论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八条。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二。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周边影响区域概况、三.建设项目对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四,周边区域影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公众活动,农民生产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六,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七.建设项目安全性概述 八 建设项目安全对策措施.九 需要进行安全论证的其他内容.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 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必要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 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冶金建设项目。五.化工 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 机场,码头,水库 电站.含各类发电厂、重大桥梁 隧道等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能源建设项目。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 分析和评价 四、明确的评价结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 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煤矿建设项目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下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六、第 七 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 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论证结论不支持项目建设的。二。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三、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四。提供虚假资料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第十四条 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二,变更技术 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产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并超出已通过审查项目范围的、五.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 一、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 一律不予立项,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至第 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