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5年6月2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部队,武警 营房和军事设施,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 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四 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 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二,减征50 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 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 3。经济适用房,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片区、分标准,以建筑面积计征,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第十三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拒缴,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办理减征,免征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