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有效指导城乡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光市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以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政府组织编制。2、应至少提供两家设计单位的方案比较,必要时由多家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3.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说明书、区位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分析图 绿地系统分析图,用地竖向分析图.定位放线图,单项或综合管网规划图 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 主要建筑的平 立.剖面图等组成 1.规划说明书,应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工程量及投资估算.每栋建筑规模列表.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 地下泊车数量 总户数等 工业建设项目应增加生产工艺流程说明,2。区位图、标明规划项目的位置及和周围重要单位的关系,3 现状分析图 1.标明自然地形,地貌,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范围。单位界线及现存建筑的性质 层数、质量等,2、分析规划地块的土地利用价值及与周边用地项目,包含已建 在建和已批未建项目.的关系.以及现状配套设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4,规划总平面图.1 城市道路名称,道路红线 绿线,建筑红线,建设用地范围,地界各拐点坐标 用地范围内道路宽度 车行人行出入口定位坐标和宽度。项目相邻周边地貌地物。2。建筑物功能,编号、层数,建筑物退让,退地界和退红线、距离 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和绿地的功能.具体位置 用地界线、3,项目用地平衡表。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包括内容详见.规划说明书、要求。5、道路交通分析图.系统表达车行 人行、消防流线分析。确定道路名称、红线宽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路口转弯半径、确定车行,人行出入口定位坐标 宽度.确定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含非机动车。和尽端式回车场布置 明确主要道路断面形式.绿化带范围等.6。绿地系统分析图。应确定绿地功能 范围。用地面积.尤其明确各级公共绿地界线,规模 明确绿地景观,园林设施等内容的平面布局。7、用地竖向分析图.应考虑现状地形地貌的利用 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室外各控制点与建筑物的坐标。高程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等。8,定位放线图。包括各级道路名称.道路红线,绿线。建筑红线,建设用地用地范围。地界各拐点坐标。主体建筑外墙边线交点坐标 建筑间距、建筑尺寸、建筑物退让。退地界,退红线和周边建筑物。距离 用地范围内道路宽度.车行人行出入口定位坐标和宽度.9,单项或综合管网规划图.包括热力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等各管线规划或管网综合规划等。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各类管道标高 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等.10,总体鸟瞰图.主要建筑单体透视效果图 平,立.剖面图。应考虑从城市主次干道出发 以人的正常视线高度为视点形成重要节点透视图和城市界面透视图,特殊地段应增加规划效果与周边现状实景共同融入的视线分析、夜景效果示意。单体建筑应标明主要的外装饰材料等、11,提供公共服务用房、门卫,公厕等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提供小品、雕塑等景观要素的设计意向方案 第五条,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日照分析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提报内容格式要求.文字内容采用DOC格式文件。总平面图 定位放线图采用DWG和JPEG格式 其余图纸采用JPEG格式 纸质和电子文件应一并上报审查,图纸比例尺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议1 500、1 1000或1,2000,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图本按上述规划要求设计、精装订A3图本6套.提供给寿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第八条。报审的设计图纸应同时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和出图专用章,并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第九条.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尚需要修改完善的 寿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前应视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征求消防。环保,住建 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弄虚作假的、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寿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审查设计方案并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变更。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确需变更的 按程序组织修改,重新审查报批。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其向寿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规划设计单位须对规划成果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寿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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