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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2005 10 13.生效时间 2005。10,13,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维护城市雕塑建设秩序.确保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 绿地,居住区、单位庭院 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县区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文化、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当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城市雕塑的布局。高度.体量、材质.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的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应当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有关规定核发.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批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八条。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报设置城市雕塑,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书。二,1、500或者1,200平面配置图.三、雕塑小样及照片,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五 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六.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七。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第九条 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第十条,城市雕塑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经市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部批准。二。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经市城市雕塑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三。除第。一,二,项之外设置的总高度或者宽度在3米以上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批准,四 其他城市雕塑项目 由所在地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城市雕塑的设计 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二条.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雕塑建设的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场所和行人较多的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栏,以维护周围环境和保障游人安全.第十四条,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五条。城市雕塑竣工后一个月内.设置单位应当报请原批准的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资料提交城市雕塑主管部门 由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雕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原批准的城市雕塑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制发整改通知.设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第十六条.城市雕塑落成后 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及时维护、防止污损 保持其原貌,及时清除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的任何物品.第十七条,未经城市雕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责令停工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拆除,重建的处理 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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