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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枣政发、2011 23号,颁布时间。2011。05、12 生效时间,2012 09.01,各区 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大企业,现将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 2008.90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发改 经信.财政,监察 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 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 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 四至 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第七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 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 进行复核。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 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一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二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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