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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126号、颁布时间 2011,01、26。生效时间。2012.09.01、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伟.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 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负责指导 协调,监督 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 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 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 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排消纳场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其他内容、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四.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证 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 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条.禁止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张挂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工地出入口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隔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需要回填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统一安排调剂。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占道施工的应于当日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五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三。有10辆以上载质量20吨以上的自卸车辆、四.运输车辆应具备密闭运输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 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 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 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 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 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 漏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需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须经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 完善的排水。消防设施.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经营性建筑垃圾消纳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六 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对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二,防止尘土飞扬 污水流溢 蚊蝇孳生,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如实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出具消纳结算凭证。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到城市管理等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 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城市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设立投诉受理机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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