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三月三十号,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 交通,渔业 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 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 大气环境质量 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四 协调各地 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 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 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 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条。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 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第十一条,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 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 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 燃气机组 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 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 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 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 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第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 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第十五条,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 应当建设临时绿地。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 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 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三 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关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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