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3 185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 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第五条.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第六条,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第七条。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第八条。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监测过程 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十五条。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第十七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予以记录不良行为,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2 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二 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