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嘉政发,2009.58号,颁布时间、2009.07.13、生效时间,2012。08。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三同时,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三 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四.再生水回用系统.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六 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节水型企业 单位 目标导则.要求执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第十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