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7,0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 维护城市秩序,创造和谐 清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 明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责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红山区 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 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 工商.公安.交通、文化 民族事务,民政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管理按其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辖区全面负责 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管理.密切配合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全面参与的综合体制、市政府成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组织 指挥,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公安 交通。工商 民族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 按照市辖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 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执法 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主体,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 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在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 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私搭乱建。损害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 具体负责本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 侵占通道 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第四条。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禁止以罚没收入款项抵顶城市管理经费 第五条,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住宿。餐饮,洗浴 美容美发。网吧。歌舞厅。超市 零售报刊 殡葬用品经营.各类加工作业门市,废旧物品收购 洗修车。停车场等经营性服务行业的设立 实施联合会审制度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立面及使用功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负责规划审查。二、无给排水设施等相关开设条件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用于开设住宿,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洗修车.各类加工作业门市等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负责市容审查。三 公安。交通.文化,卫生,环保、民政,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许可。审查.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第六条、建立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有关执法人员的城市管理监察责任.实行包区划片及定人 定路段,定责任.定奖惩的包街路日常巡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初审和报批工作.市辖区规划管理分局具体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及行为,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堆填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从事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拆除违法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由市辖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私搭乱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 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工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设施及改变建筑物 构筑物立面的工程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要求进行建设的工程、四,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五,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 逾期不拆除的工程.六,其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1.占压道路红线 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的工程。2,占压道路建筑退离地带的工程,3,影响主次干道 铁路两侧,火车站 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景观的工程 4 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工程。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工程.6 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工程。7、在城区主干道路两侧建筑物上擅自扒门改窗 严重影响街路景观的工程 8,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和城市规划实施的工程.第十一条、凡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化街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确需拆迁、改变建筑结构,立面以及从事影响建筑环境活动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毁坏城市市容景观 污染城市环境。危害公共秩序的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责令拆除和赔偿。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周末大扫除.制度.做好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在市区临街主次干道两侧 铁路道口不得设置废旧物品回收.洗车.机动车修理等经营场所.已经设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或动员搬迁。第十六条、户外广告、标识的市容性审查由市直有关执法机关统一管理,牌匾的市容性审查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经同意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随地吐痰 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10元罚款,二、随意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电线杆,路灯杆,人行道,候车亭等市政公用设施表面及各种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恶意涂改的.由公安机关处理,2,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电线杆 路灯杆。广场,人行道。候车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种树木张贴。张挂宣传条幅.彩旗等宣传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门前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给予警告,根据危害后果及情节轻重 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浮土 积雪 垃圾等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根据危害后果及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理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场地的废水和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城市排水管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清理、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施工场地停工期间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违反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 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根据恢复原状的状况及危害后果的轻重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不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划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车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摆放,所需费用由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 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造价1.5倍给予赔偿外、由市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依法处理。一,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无固定门店而擅自挤街占道,或在街道及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从事流动经营活动的。二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 而在临街主次干道两侧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经营的.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擅自悬挂,张贴户外广告,或在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 区域 发布,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四 擅自在街路两侧搭建彩虹门、演出台、展示台等宣传设施,禁止在各类广场随意停车或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第二十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卫生,有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 设置和管理各类便民市场.含早,夜市场。沿街沿路的便民市场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住宅小区、城中村的便民市场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开设早.夜市场的 应当明确早,夜市场的开闭时间和市场区域范围。禁止场外经营,越界经营和占道经营,第二十八条,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沿路单位及个人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住宅小区.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内单位及个人 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负责。一.划分社区管理责任区。落实 门前三包、制度.二,落实除害灭病,维护环境卫生的具体措施 三,配合市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休闲活动场所.公厕和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基础设施.四、协调责任单位清理辖区内街路 住宅小区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生活垃圾、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确定专门环卫工人负责卫生保洁 做到卫生有人清扫 垃圾有人收集.污水定点倾倒.公厕定人看护,不留卫生死角,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督促集贸市场的举办方做好市场内卫生设施配备,摊位设置、商品分类.市场内外环境保洁,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停放及停车场管理等工作,集贸市场内营业用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和市场内的标识牌应当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设置、集贸市场内应当建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或转运点 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扫保洁人员,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条、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 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下列城市绿地管理、实行专人养护.分工负责、一。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滨河绿地和行道绿化带等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公共绿地,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关 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三.居民住宅区 庭院和屋顶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四,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 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绿地.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五,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等的生产绿地,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六,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 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风景林地。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对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损害城市绿地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三、采摘花果,攀折树枝、四 在树木上刻字,砸钉和拴系牲畜、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六,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 取土,砌灶野炊 占地葬坟.烧香烧纸,七 其他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五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经商、堆物作业等非交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责令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致使通行的人员 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三十八条,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定畜力车.持有运输许可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禁止无机动车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非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行驶.第三十九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四十条。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体颜色,标记,标志、设施应当统一、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 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辖区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三,未依法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市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四十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违反前款规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保,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管理。在沿街沿路进行露天烧烤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容、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住宅小区 城中村范围内进行露天烧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二,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第四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法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 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河流,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禁止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对违法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将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